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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化县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商来新化县投资兴业,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新化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指所有的境外、县外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指所有的境外、县外投资者到新化县兴办的企业,其中境外投资者来新化县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外事侨务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确认,颁发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新化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其投资者颁发《外来投资者证》。

第二章优惠政策

供地优惠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在新化县范围内兴办投资项目,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其余均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从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工业企业、旅游景区(点)的项目用地,基价为96元/m2。其中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上述优惠部分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贴补。

第七条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未满进行转让、出租或因抵押权实现而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须补缴优惠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实行土地回购政策。投资项目在工业园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如果项目不能建成投产或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由县人民政府强制收回,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等价格(不含其他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回购土地。

规费优惠

第九条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重点房地产项目,其报建费用实行打捆包干,按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高层建筑的10层(含10层)以上部分的报建费用按建筑面积20元/m2标准予以优惠,报建费用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基建项目报建手续的相关收费,其报建费用(含办理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实行打捆包干,属生产型企业的,按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非生产型企业(限企业自营)的按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属生产型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2年;非生产型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免缴1年,进入县属工业园的项目,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于本级财政的免缴3年;证照年审年检只收根本费。

第十二条经县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旅游业的车、船及其营运线路,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关费用减半征收。

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其上缴各种税收的县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扣除税务部门征管费用后,前3年按50%、后2年按30%,由财政列支,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或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外业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扶贫、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上级贴息贷款,县相关部门积极申报,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对2008年以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籍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享有部分,5年内按50%列支奖励本人。

第三章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在新化县境内投资兴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和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由项目方申请,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具体实施办法按新政办[2007]2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为外业投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热情服务,及时快捷办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除处理刑事案件、安全检查外,县境内任何单位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须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进入工业园区进行检查的,须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行政执法单位到外业投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县属工业园内不得超过一次,且应文明、规范执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违章行为,只教育纠正,不罚款。需实施处罚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其车辆违规的,只教育纠正,不罚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包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不得以各种借口强求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劳动用工,不得强装强卸、强阻强运外来投资企业货物,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恶意刁难和敲诈勒索。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捐赠,更不准到外业投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无偿占用外来投资企业财物。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由有关部门采取先协调后法律裁决的原则妥善解决。未经依法裁决和县委、政府批准,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扣押外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以各种形式侵犯外商的人身权利。

第二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和外业投资企业高级管理及中高级技术人才落籍时全部予以免费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公务员招录享受县内同等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矛盾调处机制,实行矛盾调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负责制。凡外业投资企业与地方发生各种矛盾纠纷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和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国家高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按研究的意见落实到位,不得打折扣,更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撤职等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省市直属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县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项目,视为招商引资项目,并享受本规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税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对本规定的税费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新发[2005]10号《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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